摘要: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中国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这一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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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中国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这一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开始实施。
在1958年,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 单位负责养老: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养老费用。这一时期,中国实行的是“单位保险”制度,即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2. 固定工制度:在这一时期,中国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即职工一旦被录用,就需要在该单位工作至退休,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 等级工资制度: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与职工的工资水平挂钩,按照职工的工资等级来确定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额度。
4. 低保障水平:由于当时的经济条件有限,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主要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5. 管理体制: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由劳动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的养老保险费用征收和管理。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1958年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保障范围狭窄、保障水平低、管理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在后来的年份得到了逐步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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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单位和个人都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职工的退休工资由国家从财政支出中支付。这一制度体现了当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即实行“国家包办、单位包老、财政负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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